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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备案

在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按照原信产部2000年10月8日通过并施行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包含的范围包括“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根据此次国务院“决定”的意见,上述包括BBS在内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将均取消专项行政审批。
  从《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对于电子公告业务修订并结合当前网站域名备案的操作手法来看来看,政府在强化WEB2.0内容监管的同时,更多的希望将监管的核心由终端转嫁到服务提供商头上,并进一步激发市场的活力、推动竞争。虽然目前执行细则尚未明确出台,但对于更多希望发展网络营销的朋友来说,更加轻松地获得营销活动性内容已经成为可能,营销沟通、营销交流的WEB2.0大门已经打开,让我们一起互动吧...
新闻链接:国务院取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备案
   【搜狐IT消息】7月10日消息,中国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发布关于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管理层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中,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备案)被列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网站备案此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依照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会议通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具体到本次决定取消的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根据此前的规定,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的,不得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分析认为,国务院取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备案,将对中小站长产业是重大利好。依照工信部此前的规定,网站备案将实行站长到网站接入商处拍照验证备案的政策,曾引起了一些争议。
    目前,尚无相关细则和通知表明验照备案政策是否将取消。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84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13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71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
   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
   国务院
  二○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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